市区29棵行道树被连根挖除 野蛮施工谁来管

发布日期:2017-05-05   访问次数: 发布来源: 作者: 字号:[ ]

  绿化在城市建设中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尤其是行道树除了是城市的“美化师”以外,还有消除司机视觉疲劳、净化环境、减少交通事故等重要作用。可有些人因为自己的私利,无视法律法规,对绿化带进行肆意破坏。近日,绿化养护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灵秀路北侧和民胜路东侧共计29棵行道树,不知被谁野蛮挖除,留下满地疮痍,旋即成为了水泥路面。

  “好端端的行道树,都是十年左右树龄,直径大都在15~20公分之间,就这么没了,让人心疼。”相关绿化养护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8月初,灵秀路北侧12棵行道路(香樟)一夜间被挖除,此后这种行为非但没有停止还变本加厉。8月26日前后,在民胜路东侧又有17棵行道树(栾树)分两次在夜间被挖除。

  负责养护的工作人员给记者展示了当时所拍下的照片,多数树木被连根挖起,地上剩下空洞,还有些只剩下被撕裂的树桩,场面触目惊心,可想而知当时破坏的时候十分野蛮粗暴。“行道树被挖掉后,已经变成了水泥路面。”

  一位住在附近的老先生看到后也十分痛心,“不论他们手续是否齐全,市区绿化被破坏成这个样子很让人看不下去。希望相关部门能有个说法。”

  对于这种肆意破坏市政绿化的行为,该如何处罚?绿化养护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截至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的申请,这种行为属违规。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绿化养护部门在发现行道树被破坏后,先后向110、12345、数字化城管多次报警、报告情况要求查处,然而到目前为止暂无查处结果。绿化养护部门呼吁广大市民及各单位要爱护树木,如确需要移植树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能采取这种野蛮挖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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