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发布日期:2016-03-21   访问次数: 发布来源: 作者: 字号:[ ]

  据了解,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旧《条例》实施10年的第一次“大修”,也是在国家修订《劳动合同法》之后地方立法的首次配套修订。此次修订在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家指出,金融危机以来,吴江许多企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新《条例》的出台,对于吴江企业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和衷共济、共渡难关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确合同中止 防止变相解雇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没有劳动过程,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中止”即暂停,区别于“终止”。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出现了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借“中止”之名,变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现象。

  据专家介绍,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并根据地方调研的意见,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外,为了防止有的用人单位无限期地将劳动合同中止而将劳动者拒之门外,新《条例》明确,除了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其它情况下中止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定性劳务派遣 维护员工权益

  新《条例》新增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实践中,少数企业为了降低人员工资成本等,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导致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在工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方面的差距极其悬殊,还出现了以发包、承包等形式的劳务派遣用工的新情况,更有甚者,有的劳务公司根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新《条例》首先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要求,规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江苏省规定最高不超过50%,并明确了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者人数计入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同时,新《条例》还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费用。更为重要的是,《条例》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方式,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从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规范学生实习 树立企业责任

  新《条例》新增实习生规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量使用实习学生顶岗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报酬低。由于国家立法目前在这方面还没有规定,导致顶岗实习学生在发生人身伤害等劳动纠纷时,劳动部门在处理时无所适从,损害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由于实习生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没有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为此,《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补充立法功能,并结合顶岗实习学生实际上履行了该岗位劳动者的劳动的特点,对顶岗实习学生的顶岗实习时间、报酬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新《条例》明确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了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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