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4年度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6   访问次数: 发布来源: 作者: 字号:[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效设施农业发展,增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启东市委、365娱乐场网站《关于2014年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建设的意见》(启发〔2014〕9号)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度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新增高效设施农业面积3万亩。进一步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基地档次提升,强化对原有设施农业基地的服务和指导,确保全市规模设施农业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农户发展设施农业。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户单户当年新增标准钢架大棚1亩以上且全村累计新增相对连片(原则上在相邻两只埭区域内)面积达30亩以上,按1500元/亩补助;农户单户当年新建标准连栋大棚面积5亩以上,按6000元/亩补助;农户单户当年新建标准智能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按100元/平方米补助。经工商部门注册、农业部门登记认定的家庭农场,设施农业发展规模达到要求的,按相同标准补助。

  (二)扶持市级重点园区设施农业建设。对市级重点园区内按规划建设并符合建设标准的钢架设施大棚,补助标准为:当年新建连片500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按4000元/亩补助;建成连片10亩以上标准连栋大棚,按1万元/亩补助;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标准智能温室,按150元/平方米补助。

  (三)鼓励镇乡发展设施农业。各镇乡在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区内按建设标准建设钢架设施大棚,补助标准为:建成连片500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按2000元/亩补助;建成连片10亩以上标准连栋大棚,按6000元/亩补助;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标准智能温室,按100元/平方米补助。

  (四)鼓励农业生产基地提档升级。对于所有符合财政补助标准的钢架结构设施农业,如以自筹资金新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套设施,在享受基本钢架设施大棚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可同时分项享受补助,标准如下:

  1、建有农产品检测室(建设标准符合市农检中心“农药残留速测室建设基本要求”),且有健全规范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追溯电子平台的,每个基地补助2万元。

  2、生产过程采用物联网技术智能化管理的,补助100元/亩。

  3、有“两网一灌(遮阳网、防虫网、喷滴灌)”和粘虫色板、杀虫灯等绿色植保设备的,按实际建设量补助50元/亩。

  (五)支持原有基地升级改造。对已正常运作五年以上(以市联合验收组丈量当年开始计算)且钢架设施保存率在70%以上的设施农业基地,从第六年起,在原有设施大棚基础上全面进行升级改造的(新钢管替换原有钢管率达30%以上,新钢管使用量以任意抽取五个区域抽样检查及购置新钢管实际到场量为准,需提供购货发票和验货单),一次性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连片300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500元/亩。

  (六)积极申报农业项目。符合上级补助政策的所有设施农业基地,必须积极申报上级项目,否则市级补助不予拨付。对成功申报获得上级补助的设施农业项目,市在统筹使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前提下,在通过省、南通市组织的项目验收后,另行给予项目申报补助资金,申报中央、省项目的每亩补助500元,申报南通市项目的每亩补助200元,项目申报补助资金的面积认定以上级或者启东本级验收认定的面积为准(就高不就低)。对项目规模、档次实现南通领先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

  (六)补助资金拨付。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严格实行“建前申报、建中督查、先建后补、建成验收、分年到位”的模式。所有新建设施农业基地通过检查验收后,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兑现补助资金。新建设施农业基地,单体钢架大棚、连栋钢架大棚、智能温室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建成的当年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第二年经复验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0%,第三年经终验合格后再拨付补助资金的10%;设施农业基地提档升级改造的大棚,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当年一次性拨付。同时,设施农业基地使用年限必须达到5年以上。对在使用年限内随意拆除棚架、减少基地面积的,由所在镇乡责令纠正,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予以查处。

  三、建设标准

  (一)钢架大棚

  1、材料标准。主材料采用热镀锌钢管,卡槽采用热镀锌钢板冷弯成型、厚度不少于0.7毫米。门幅6米至8米的单体钢架大棚要求钢管外径不少于22毫米、壁厚不少于1.2毫米;门幅8米以上的单体钢架大棚要求钢管外径不少于25毫米、壁厚不少于1.5毫米。同时,当年度搭建的钢架大棚所用钢管及附件必须为未使用过的新材料。门幅不达标准、所使用材料为旧材料、搭建大棚非全部钢结构,只要有其中任一情况的,市级财政一律不予补助。

  2、搭建标准。门幅6米以上的钢架大棚以30米为标准,可根据田块长度适当调整。顶高不低于2.2米,肩高不低于1.2米,拱杆间距(两根钢管中心线之间的距离)0.8米以内(拱杆间距超过0.8米的,计算大棚面积时,将乘以一定系数,系数按0.8(米)/实际拱杆间距(米)*100%计算),插入泥下深度0.3米以上。所建钢架大棚中间要有横梁,两侧要有压膜槽,同时要制作标准棚门,如在复验时,尚未达到建设标准的(无横梁、无压膜槽或无标准棚门,只要有其中任一情况,将视为建设不达标准),市财政补助余款将不予拨付。

  (二)钢架连体大棚

  1、材料标准。主体材料采用热镀锌钢管,主立柱壁厚不低于1.8毫米,立面柱、斜拉杆、横档等钢架材料壁厚不低于1.5毫米。并且当年度搭建的钢架大棚所用钢管及附件必须为未使用过的新材料。

  2、搭建标准。顶高不低于3.8米,肩高(天沟高度)不低于2.8米,跨度7-9米,开间不超过5米,顶棚拱杆间距不大于1米,大棚互相联接,覆盖设施配套齐全。

  (三)智能温室

  1、材料标准。符合上述连栋大棚材料标准。

  2、搭建标准。主体结构肩高3米以上,顶棚拱间距1米以内,内拱1米以内。同时,智能温室必须具备信息采集、处理、控制等设备。信息采集包括湿度、温度等监测设备;信息处理能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控制系统包括温湿度控制、通风、遮阳、喷灌等设备。

  四、相关要求

  (一)送检要求:钢架大棚(包括升级改造)、钢架连体大棚和智能温室建设中,所使用的热镀锌钢管,含锌量≧200克/平方米,天沟、卡槽等热镀锌钢板含锌量≧100克/平方米。同时,所有涉及设施大棚建设材料,由各镇乡(园区)会同项目单位按进场批次进行抽检,提取的钢结构材料样本送质监部门进行检测(相关检测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并由质监部门对照相关文件中钢架设施材料标准出具书面报告。

  (二)使用要求:钢架大棚、钢架连体大棚和智能温室搭建完毕后,做到正常使用,设施内各类瓜菜等经济作物种植全部到位,薄膜、遮阳网、防虫网等正常使用。

  (三)时间要求:当年新建或扩建的钢架设施在搭建前必须向市高效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综合科)提交《启东市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建前申报书》,一式六份。11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钢架大棚搭建、申报任务,逾期则转入下一年验收,并按新的政策进行补助。

  五、丈量办法

  (一)钢架大棚验收:

  钢架大棚验收面积采用GPS定位和逐块、逐条、逐棚实际测量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分三种情况测量:

  1、项目区(园区、基地)中各条田块规格相同,大棚规格相同:大棚实际面积=长×宽×大棚只数。

  2、项目区(园区、基地)中各条田块规格不一,大棚规格相同:每条田块大棚实际面积=长×宽×大棚只数,大棚实际面积=∑每条田块大棚实际面积。

  3、项目区(园区、基地)中各条块规格不一,大棚规格不一:每条田块大棚实际面积=∑长×宽×同规格大棚只数,大棚实际面积=∑每条田块大棚实际面积。

  (二)钢架连体大棚和智能温室验收面积按现场测量所得面积为准。

  六、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前,由镇乡(园区)向市高效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前申请,提供《启东市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建前申报书》,一式六份。市高效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好相关记录。

  (二)项目建设中,由镇乡(园区)向市高效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市高效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适时对建设现场进行查验,并作好相关记录。

  (三)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所在镇乡(园区)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内容主要包括:1、核实基地是否属于当年度新建或改扩建;2、核实基地设施大棚建设所用材料是否全部合格且未使用过;3、核实基地大棚设施是否符合搭建标准;4、检查验收准备工作是否准备就绪;5、其他。初验合格后,由镇乡(园区)向市高效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启东市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验收报告书》(一式六份)及由质检部门开具的质量检测合格书面报告。如初验内容有任一方面不合格,都视为初验不合格,不拟再提请验收。

  (四)市高效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镇乡(园区)提交的《启东市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验收报告书》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丈量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五)市政府审定。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启东市高效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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