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访问次数: 发布来源: 作者: 字号:[ ]

 

  

启东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调整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用途。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创办的实体和合伙经营创办的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借款人(企业)应将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实体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1.自主创业的城乡失业人员;

  2.城乡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3.近3年中任何一年的当年新招用城乡失业人员达到本文件下述条款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个人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

  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失业期间创业创办的实体;

  3.实体具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能保证其经营的基本需要。

  (二)合伙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应由1名及以上投资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形式创办的企业;

  3.有经营地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相一致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在申请贷款近3年中任何一年的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当年在岗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企业符合以下条件:①工业小企业职工人数8人以上、3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②建筑业小企业职工人数8人以上、600人以下,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③零售业小企业职工人数8人以上、100人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批发业小企业职工人数8人以上、1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④交通运输业小企业职工人数8人以上、5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邮政业小企业职工人数8人以上、4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⑤住宿和餐饮小企业职工人数8人以上、4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取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有经营地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相一致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章  贷款程序、办理时限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借款人(企业)自愿向经营地所辖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受理初审、调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推荐→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借款人(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手续→担保机构向贷款银行为借款人(企业)提供承诺担保→借款人(企业)向贷款银行办理借款手续→贷款银行向借款人(企业)发放贷款。

  (一)个人申请贷款提供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2.《就业失业登记证》;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4.《税务登记证》;5.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到人民银行办理);6.提供反担保方式及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料;7.填写《启东市城乡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二)合伙企业申请贷款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2.合伙投资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企业《合伙协议》以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5.《税务登记证》;6.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凭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到人民银行办理);7.提供反担保方式及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料;8.填写《失业人员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凭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到人民银行办理);6.提供反担保方式及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料;7.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时限。符合要求的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时间分别为: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办结时间为2个工作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的办结时间为2个工作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担保机构对由第三方提供信用反担保的,办结担保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的办结时间为6个工作日(现行政策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间需5个工作日);贷款银行办结时间为2个工作日。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银行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12万元;贷款银行对合伙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贷款银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可根据认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担保机构视反担保情况确定。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对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办理下次贷款,借款人(企业)每次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一次性还本付息和分期还款结息,具体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企业)双方商定。

第五章  贷款利率、贴息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也可按国家规定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对经办银行执行基准利率的,由财政给予相应奖补。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作为微利项目;注册资本50万元以内(含)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外)个人贷款作为微利企业。从事微利项目和微利企业的个人贷款,初次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非微利企业的经营实体个人、合伙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初次贷款、第二次贷款由财政部门分别给予50%的贴息。第三次贷款、逾期贷款不贴息。

  第十二条  由担保机构担保的借款人(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还本付息后,符合财政贴息的个人、企业,携带利息单等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材料,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后给予贴息。

  对符合本文件贷款对象的借款人,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可的金融经办机构提供担保的,在办理贷款时,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备案,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财政贴息的个人、企业,携带利息单等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材料,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贷款基准利率范围内给予相应额度的贴息。

第六章  反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担保期限

  第十三条  本人或亲友的可以在国家规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抵押作为反担保。本人和亲友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作为反担保的,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2万元;提供70平方米以上(含)或2套住房合计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作为反担保的,每增加10平方米建筑面积,担保的额度可增加4万元。

  第十四条  本人或亲友的有价证券(国库券、银行存款单)质押作为反担保。凭资金存在贷款银行的有价证券可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质押手续,由担保机构向贷款银行出具《关于申请权利质押凭证冻结的通知》,冻结方式为不自动解冻,贷款银行未收到担保机构书面通知前,不得将质押的有价证券办理挂失、解冻及支付手续;担保机构将质押的有价证券代为保管,并向出质人办理质押有价证券代为保管手续;担保的额度不超过质押有价证券本金金额的百分之九十。

  第十五条  第三方自然人作为反担保。有1名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农村的村干部(村支书、村主任)、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供电、电力、烟草等系统,具体由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人员(包括家庭成员)为其反担保,担保的额度为6-12万元;每增加1名保证人,增加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2万元,具体增加额度由担保机构视反担保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的资产作为反担保。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为失业人员在本基地创业,以企业的资产为其反担保,担保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70%;

  2.高等院校自办的企业,为本校毕业的大学生在校园内创业,以企业的资产为其反担保,担保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70%;

  3.企业不动产抵押。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认可,担保的额度不超过抵押物的百分之七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产登记及评估费用企业自理)。

  第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限。提供房屋和有价证券抵(质)押品、其他不动产抵押作为反担保的担保期限不超过每次贷款的期限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的经营有效期;第三方保证人作为反担保的担保期限不超过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和保证人的退休年龄以及《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的经营有效期。

第七章  信用社区、信用担保贷款及程序

  第十八条  加快信用社区建设。社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共同审核认定,被确定的信用社区,并与担保机构签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协议》后,方可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九条  信用担保贷款的对象

  1.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项目个人,经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评估可行的;

  2.就业困难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经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评估可行的;

  3.具有良好个人信誉,其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评估可行的县(市、区)级以上劳模、再就业先进个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失业人员确无资产抵押、第三方保证人担保,经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评估可行的。

  第二十条  每次信用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经信用担保贷款运作后,视情况逐步提高信用担保贷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每次信用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的经营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信用担保贷款的程序。符合信用担保贷款对象申请贷款时由借款个人向经营地所辖的社区(村)提出,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税务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承诺书》,由符合信用担保的社区(村)确认信用担保贷款对象的相关证件后,提请街道(乡镇)组织创业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街道(乡镇)组织创业专家对申请贷款借款人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并签署可行性意见;社区(村)根据创业专家对申请贷款借款人的创业项目经评估可行的,方可向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并向担保机构出具《信用担保通知函》,通知函中明确信用担保金额和期限;担保机构凭社区(村)《信用担保通知函》免除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反担保要求,但借款人另向担保机构、贷款银行提交《信用承诺书》,担保机构向贷款银行承诺担保。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区开展信用担保贷款采取滚动的方式,当社区(村)信用担保贷款逾期呆坏账达到2笔时,取消社区(村)信用担保贷款资格;经过社区(村)催收、清理,降低信用担保贷款逾期呆坏账后,社区(村)可恢复受理开展信用担保贷款业务。

第八章  担保贷款的回收、考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醒借款人(企业),督促借款人(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  对贷款银行、担保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按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分别进行考核和实施奖补。回收率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实际收回到期贷款总额(包括当年收回以往年度逾期的贷款,不包括信用社区担保免除反担保当年到期的贷款)÷当年应收回到期贷款总额(不包括信用社区担保免除反担保当年到期的贷款)×100%。奖补标准:对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信用社区的社区(村)并与担保机构签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协议》包括街道(乡镇)的奖补,凡认真调查、推荐、跟踪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含),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含),再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5%给予奖励。对担保机构、贷款银行的奖补(贷款银行对贷款利率实际执行基准利率的银行给予奖补),凡按规定进行担保、发放、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含),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含),再分别按当年实际到期回收贷款总额的0.5%给予奖励。对农村村干部、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高等院校的自办企业担保以及信用社区信用担保的进行专项考核,村干部为本村村民创业、创业孵化基地为失业人员入驻本基地创业、高等院校的自办企业为本校大学生在校园内创业担保,并按时回收每笔贷款本金利息的,分别给予村干部担保人、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高等院校的自办企业每笔400元的专项奖励,如果收不回其担保的贷款,取消其担保贷款的资格;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信用担保贷款的专管员进行专项考核,按时回收每笔信用担保贷款本金利息的,分别给予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专管员每笔各200元的专项奖励。以上回收率考核奖补和专项考核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九章  贷款担保基金、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根据实际情况拨款,专门储存于财政部门指定的贷款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二十七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担保基金20%时,担保机构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该行应停止发放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经担保机构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担保机构再恢复贷款担保业务,贷款银行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弥补。

第十章  贷款担保机构、担保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贷款担保机构。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经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协议》,将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贷款经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封闭运行;小额贷款的担保比例应按贷款担保基金的五倍。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担保收取的担保费按贷款担保年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2%,由同级财政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十一章  逾期贷款的代偿、追偿、清理、核销

  第三十条  如果借款人及其反担保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担保机构应在借款人贷款逾期后的1个月内向贷款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担保机构从贷款担保基金进行代偿;贷款银行也可直接从贷款担保基金中扣收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等;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代偿损失的,由财政予以弥补。

  第三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追偿。

  对于贷款担保基金代位偿还的逾期贷款,代偿后由担保机构进行追偿,社区(村)、街道(乡镇)、贷款银行协助配合,追偿期为3个月。

  贷款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取得向借款人追偿债务的权利,同时取得反担保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追偿期间和追偿无效时,担保机构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仲裁或诉讼、申请执行、拍卖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反担保物进行变现受偿。变现金额按如下程序使用:

  (1)支付担保机构垫付的实现贷款债权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等;

  (2)填补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

  (3)余额退还借款人。

  对于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担保机构有权通过与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协商,根据其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委托反担保人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收入中分期或一次性扣收代偿的贷款本息收债权受偿,同时担保机构可依法通过诉讼、申请执行、拍卖等向反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财产追偿。

  第三十二条  逾期贷款的清理

  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及其他客观原因或创业失败,导致无力履行还贷义务,反担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代偿或其它反担保措施也无法实现的,可对逾期贷款进行清理。

  逾期贷款的清理由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逾期贷款清理处理申请表》,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合议认定。清理呆坏账贷款债务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等。

  第三十三条  逾期贷款由贷款担保基金代偿后,通过逾期贷款清理,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免除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呆坏账贷款债务的金额,冲减贷款担保基金。对被核销的呆坏账贷款,担保机构在法律允许追索的期限内仍然保留其追索的权利。追回的贷款债务冲入贷款担保基金。经每年清理核销逾期贷款由担保基金代偿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足,财政根据贷款规模努力增加担保基金的总量,提高贷款担保基金抗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章  贷款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同时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如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贷款银行应停止小额贷款。借款人如逾期不能还本付息,贷款银行在银行征信系统要记载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将不再享受住房贷款、创业贷款、消费贷款等一切信贷服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7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启东市支行、启东市财政局、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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